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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陕0823执713号

裁判日期: 2016-08-22

公开日期: 2016-08-29

案件名称

高某某与被执行人张某某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横山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横山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高某某,张某某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陕西省横山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陕0823执713号申请执行人高某某被执行人张某某本院在执行申请人高某某与被执行人张某某(2015)横民初字第02773号民事判决书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由被执行人张某某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偿还申请执行人高某某贷款人民币100000元。案件受理费1150元,由被执行人张某某负担。执行费1400元由被执行人负担。申请执行人高某某于2016年3月8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同日依法立案执行,本院于同日向被执行人发执行通知书,责令其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并负担执行费1400元。现查明被执行人下落不明,无财产可供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横山县人民法院(2016)陕0823执713号的本次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此页无正文)审判长  蒋先南审判员  王兴旺审判员  侯 斌二〇一六年八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吴彩艳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