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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黑0882执147号

裁判日期: 2016-08-22

公开日期: 2016-09-19

案件名称

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富锦支行申请执行代良库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富锦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富锦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富锦支行,代良库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黑龙江省富锦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黑0882执147号申请执行人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富锦支行。法定代表人李宝臣,男,该支行行长被执行人代良库,男,48岁。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富锦市人民法院(2015)富商初字第149号民事调解书,于2016年2月18日立案受理了申请执行人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富锦支行申请执行被执行人代良库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在案件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现无财产可供执行,且申请人不能提供被执行人财产线索,现终结案件的本次执行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富锦市人民法院(2016)黑0882执147号案件的本次执行程序终结。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董 君审判员 吴佩秋审判员 肖铁良二〇一六年八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周 正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