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粤03执2242、2246、
裁判日期: 2016-08-22
公开日期: 2016-11-29
案件名称
深圳市交通运输委员会与梁某其他行政非诉审查与执行普通执行执行裁定书
法院
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东省深圳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深圳市交通运输委员会,黄某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C}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粤03执2242、2246、2257、2268、2282号之一申请执行人深圳市交通运输委员会,住所地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竹子林交通枢纽大厦,组织机构代码693951377。法定代表人熊某。被执行人黄某等5人(名单详见附表)。申请执行人深圳市交通运输委员会与被执行人黄某等5人交通运输行政处罚一案,本院(2014)深中法行非诉审字第2737、2440、2209、2595、1779号行政裁定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由于被执行人没有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内容,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依法受理并裁定准予强制执行。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向被执行人黄某等5人送达执行令、执行裁定书、财产申报表等法律文书,并依法向深圳市规划和国土资源委员会信息中心、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深圳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深圳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车辆管理所、中国人民银行深圳市中心支行调查了被执行人的财产情况。通过上述执行措施,本院已执行回罚款人民币26,060.88元及申请执行费390元,共计人民26,450.88元(执行款项、执行费等情况详见附表);被执行人黄某等5人名下车辆本院已查封,查封期限为贰年,自某年某月某日至某年某月某日,并通知深圳市交通警察局对车辆进行布控,但至今未实际控制。此外,未发现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财产。本院认为,本案被执行人目前没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且申请执行人在指定期限内不能提供财产可供执行,本次执行程序无法继续进行,可予以终结本次执行,需要等待继续执行的条件成就后再重新启动。如发现被执行人新的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可持本裁定向本院或者其他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重新申请强制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该5宗案件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时晓克审判员 昝龙应审判员 黄 新二〇一六年八月二十二日本件与原件核对无异书记员 满星佳附表:相关案件当事人处罚决定案号车辆牌号已划拨执行款执行费案号执行依据1黄某Z0006865某号989.8250(2016)粤03执2242号(2014)深中法执字2737号2郭某B0006335某号1,125.7050(2016)粤03执2246号(2014)深中法执字2440号3鲁某Z0015522某号367.8350(2016)粤03执2257号(2014)深中法执字2209号4何某Z0012101某号19,183.40190(2016)粤03执2268号(2014)深中法执字2595号5梁某L0003184某号4,394.1350(2016)粤03执2282号(2014)深中法执字1779号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