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6)豫0711执666号

裁判日期: 2016-08-22

公开日期: 2016-09-05

案件名称

新乡市牧野区人民法院与贾凯某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新乡市牧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新乡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新乡市牧野区人民法院,贾凯某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河南省新乡市牧野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豫0711执666号申请执行人新乡市牧野区人民法院,位于河南省新乡市。被执行人贾凯某,男,1984年9月29日生,汉族。新乡市牧野区人民法院申请执行贾凯某刑事罚金一案,新乡市牧野区人民法院于2016年2月29日作出的(2016)豫0711刑初21号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本院于2016年5月5日立案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查明被执行人贾凯某暂无财产可供执行,本案按职权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待被执行人贾凯某有财产或财产线索时再恢复执行。故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院(2016)豫0711刑初21号刑事判决书(刑事罚金10000元)本次执行程序终结。本院如发现被执行人贾凯某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时,可以继续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员 :吴修刚执行员 :李双彬执行员 :王嘉凯二〇一六年八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刘帅成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