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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新2301执1211号

裁判日期: 2016-08-22

公开日期: 2016-10-12

案件名称

乌鲁木齐克浪瑞斯尔商贸有限公司与新疆富正黑石煤炭有限公司委托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昌吉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昌吉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乌鲁木齐克浪瑞斯尔商贸有限公司,新疆富正黑石煤炭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昌吉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新2301执1211号申请执行人:乌鲁木齐克浪瑞斯尔商贸有限公司。住所地:乌鲁木齐市。被执行人:新疆富正黑石煤炭有限公司。住所地:昌吉市乌鲁木齐克浪瑞斯尔商贸有限公司诉新疆富正黑石煤炭有限公司委托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2015)昌民二初字第02085号民事调解书生效后,因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权利人向本院申请执行。申请执行标的504400元,未执行标的为504400元。本案在执行过程中,双方当事人达成和解协议,双方约定,被执行人于2016年08月07日前将案款一次性付清。协议达成后,申请人向本院申请撤回执行申请。经审查,申请执行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本院作出(2015)昌民二初字第02085号民事调解书终结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汪卫东审判员  李增泉审判员  吴海喜二〇一六年八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张 磊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