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皖1202执941号
裁判日期: 2016-08-22
公开日期: 2016-12-31
案件名称
牛建华与张持松其他案由执行裁定书
法院
阜阳市颍州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阜阳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牛建华,张持松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三十八条第一款,第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二十八条第一款
全文
安徽省阜阳市颍州区人民法院执行裁定书(2016)皖1202执941号申请执行人牛建华,男,1965年12月9日出生,汉族,高中文化,阜阳市人,个体户,住阜阳市颍泉区行流镇牛寨村西庄。被执行人张持松,男,1987年7月25日出生,汉族,灵璧县人,住阜阳市开发区凤凰御景苑。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安徽省阜阳市颍州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5)州民一初字第03536号民事判决书,于2016年8月2日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责令其三日内履行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有履行生效法律文书中所确定的义务。本院查明,被执行人张持松和程琳在阜阳市开发区京九办事处新阳大道10号凤凰御景苑2号住宅楼802室共同共有房产一套。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38条、第42条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二十八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一、查封被执行人张持松和程琳共同共有的位于阜阳市开发区京九办事处新阳大道10号凤凰御景苑2#住宅楼802室房产一套,限其三日内履行义务,逾期不履行,将被查封的财产拍卖、变卖或折价抵付欠款。二、查封期限为三年。需要续行查封的,应当在查封期限届满前十日内向本院提出续行查封的书面申请,履行义务后可以申请解除查封。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郭力二〇一六年八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王征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