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赣0102执1034号
裁判日期: 2016-08-22
公开日期: 2017-12-12
案件名称
陈吉华、陈小兰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南昌市东湖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南昌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陈吉华,陈小兰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三十二条
全文
南昌市东湖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赣0102执1034号申请执行人:陈吉华,女,汉族,1957年10月14日生,南昌市人,住江西省南昌市东湖区。被执行人:陈小兰,女,汉族,1975年10月4日生,汉族,江西省抚州市人,住江西省抚州市临川区。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5)东民初字第2937号民事判决书,于2016年7月21日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其自本通知书送达之日起七日内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即被执行人陈小兰偿还申请人陈吉华各项损失共计28432.6元,支付迟延履行期间债务利息,并承担案件受理费、鉴定费共计2366元,执行费360元(暂计)。现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32条之规定,裁定如下:一、冻结、划拨被执行人陈小兰银行存款31158.6元及相应利息;二、如被执行人陈小兰银行存款不足,则查封、扣押被执行人不足部分价值相当的财产。需要续行查封的,应当在查封期限届满前三十日向本院提出续行查封的书面申请;履行义务后可以申请解除查封。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代理审判员 郑贵阳二〇一六年八月二十二日书 记 员 魏 峥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