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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川1112执257号

裁判日期: 2016-08-22

公开日期: 2016-10-31

案件名称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乐山五通支行与罗潮坤信用卡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乐山市五通桥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乐山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乐山五通支行,罗潮坤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四川省乐山市五通桥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川1112执257号申请执行人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乐山五通支行,住所地四川省乐山市五通桥区竹根镇涌江路北段530号。组织机构代码90715170-4。负责人张俊辉,行长。被执行人罗潮坤,男,汉族,1981年11月19日出生,住四川省乐山市五通桥区石麟镇。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四川省乐山市五通桥区人民法院(2016)川1112民初223号民事判决书,立案执行申请执行人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乐山五通支行申请执行被执行人罗潮坤信用卡纠纷一案,执行标的额84032.99元。执行中,本院依职权对被执行人罗潮坤的银行存款、房产、车辆等财产予以调查,未查找到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及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亦无法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同意终结案件的本次执行程序。为此,本院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四川省乐山市五通桥区人民法院(2016)川1112民初223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如发现被执行人有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可以凭执行裁定书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再次提出执行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期限的限制。人民法院应当作为新收案件重新予以立案。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罗贤贵审判员  周向阳审判员  李 东二〇一六年八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李 泉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