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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豫0102执1043号

裁判日期: 2016-08-22

公开日期: 2017-12-16

案件名称

李彦鹏执行裁定书

法院

郑州市中原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郑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李彦鹏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河南省郑州市中原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豫0102执1043号移送执行人郑州市中原区人民法院。被执行人李彦鹏,男,汉族,1999年12月4日出生,住河南省许昌县。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本院(2016)豫0102刑初124号刑事判决书,于2016年7月4日立案执行。本院查明,被执行人李彦鹏现暂无财产可供执行。移送执行人郑州市中原区人民法院申请执行标的总额为1000元,尚未受偿款项为1000元。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6)豫0102刑初124号刑事判决书涉财产部分的本次执行程序。执行费50元,被执行人尚未缴纳。对未受偿的款项数额,如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移送执行人可以随时以本裁定再次向本院移送执行,再次提出执行移送不受申请期限的限制。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长  刘红军执行员  李 飞执行员  周建军二〇一六年八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肖美娜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