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豫0102执1043号
裁判日期: 2016-08-22
公开日期: 2017-12-16
案件名称
李彦鹏执行裁定书
法院
郑州市中原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郑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李彦鹏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河南省郑州市中原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豫0102执1043号移送执行人郑州市中原区人民法院。被执行人李彦鹏,男,汉族,1999年12月4日出生,住河南省许昌县。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本院(2016)豫0102刑初124号刑事判决书,于2016年7月4日立案执行。本院查明,被执行人李彦鹏现暂无财产可供执行。移送执行人郑州市中原区人民法院申请执行标的总额为1000元,尚未受偿款项为1000元。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6)豫0102刑初124号刑事判决书涉财产部分的本次执行程序。执行费50元,被执行人尚未缴纳。对未受偿的款项数额,如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移送执行人可以随时以本裁定再次向本院移送执行,再次提出执行移送不受申请期限的限制。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长 刘红军执行员 李 飞执行员 周建军二〇一六年八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肖美娜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