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冀1121执262号

裁判日期: 2016-08-22

公开日期: 2016-12-22

案件名称

贾正耀、纪文建、柴东朋追缴违法所得执行裁定书

法院

枣强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枣强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贾正耀,纪文建,柴东朋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四条

全文

河北省枣强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冀11**执262号被执行人贾正耀(曾用名贾正尧),男,1989年4月23日出生,汉族,河北省故城县郑口镇贾黄村。被执行人纪文建,男,1978年9月23日出生,汉族,河北省故城县饶阳店镇李官屯村。被执行人柴东朋,男,1989年10月10日出生,汉族,河北省故城县故城镇火了庄村。枣强县人民法院依据已经发生效力的(2016)冀1121刑初37号刑事判决书,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但被执行人未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二百四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一、冻结、扣划被执行人贾正耀银行存款人民币51198元,或查封、扣押其相应价值的财产。二、冻结、扣划被执行人纪文建银行存款人民币47371.55元,或查封、扣押其相应价值的财产。三、冻结、扣划被执行人柴东朋银行存款人民币27071.55元,或查封、扣押其相应价值的财产。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刘桂芳执行员  杜志广执行员  许建奎二〇一六年八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刘 丽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