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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闽0212民初1377号

裁判日期: 2016-08-22

公开日期: 2016-09-30

案件名称

李溪桥与李坤山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厦门市同安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厦门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溪桥,李坤山

案由

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三条,第十五条第一款,第十六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七条第一款,第十九条第一款,第二十一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

全文

福建省厦门市同安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6)闽0212民初1377号原告:李溪桥,男,1977年1月13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厦门市同安区。被告:李坤山,男,1986年5月18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厦门市同安区。委托诉讼代理人:叶青岩,厦门银信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原告李溪桥与被告李坤山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4月18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李强适用简易程序于2016年8月11日公开开庭进行审理。原告李溪桥、被告李坤山之委托诉讼代理人叶青岩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李溪桥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被告李坤山赔偿其医疗费3188.93元、住院伙食补助费2000元、护理费1400元、营养费500元、交通费200元、误工费16400元、精神损害抚慰金1000元,以上总计24688.93元。事实和理由:2016年1月1日16时50分许,被告李坤山至厦门市同安区五显镇店仔村上埔里104号东侧边门口因琐事与李溪桥发生口角,并持刀追砍李溪桥,致其左肩部、左耳朵、右手拇指等处受伤。李溪桥伤后即被送往厦门市第三医院住院治疗13天,经出院诊断:左额颞区头皮挫伤、左眼球结膜出血、多次皮肤挫擦伤,医嘱建议出院休息一周,共计20天。后李溪桥的伤情经厦门市公安局同安分局委托法医鉴定,构成轻微伤。2016年3月1日厦门市公安局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书,对李坤山处以行政处罚。李溪桥据此诉至法院,请求判如所请。被告李坤山辩称,1.本案是民事赔偿纠纷,原告李溪桥应当自行承担部分责任,事情起因系李溪桥在新建房屋时,挖李坤山的房屋墙角,辱骂李坤山的父母,2016年1月1日,李溪桥要开车经过李坤山家门口,因刮擦李坤山的摩托车致使双方发生口角,双方都有过错,均应当承担相应责任;2.李溪桥陈述李坤山拿刀追砍不是事实;3.同意医疗费鉴定后的金额;对于住院伙食补助费不予赔偿,因为李溪桥不存在住院事实;护理费同意赔偿,营养费因李溪桥伤情较轻,不予赔偿;误工费因李溪桥没有误工事实,不予赔偿;李溪桥虽然有提供车票,但不足以证明实际发生的交通费;精神抚慰金没有法律依据,李坤山不同意赔偿。经审理查明,2016年1月1日16时50分许,被告李坤山在厦门市同安区五显镇店仔村上埔里104号东侧边么口殴打原告李溪桥,致李溪桥左肩部、左耳朵、右手拇指等处受伤。李溪桥伤后被送往厦门市第三医院进行治疗,住院13天,期间共花费医疗费用3188.93元。出院诊断:1.左额颞区头皮挫伤;2.左眼球结膜出血;3.多次皮肤挫擦伤,医嘱同时建议“出院后再休息壹周”。2015年4月24日,李坤山主动到派出所投案,2016年3月2日,厦门市公安局同安分局作出厦公同(五显)行罚决字(2016)00013号行政处罚决定书,对李坤山处以行政拘留七日并处罚款伍佰元、收缴物品不锈钢尖尾单刃刀壹把的行政处罚。事后双方对民事赔偿事宜协商未果,李溪桥遂于法定期限内向本院提起诉讼,并提出如上诉讼请求。审理中,原告李溪桥提供厦门市同安竹坝华侨酿酒厂、证人李某的书面证明,拟证明李溪桥受伤前的工作量及误工费的标准;被告李坤山质证认为,上述证据属于证人证言,证人并未出庭作证,且证明内容模糊、前后矛盾,不足采信。同时被告李坤山向本院申请对原告李溪桥的住院合理时间、医疗费用合理性必要性进行司法鉴定,本院依法委托福建义成司法鉴定所对上述申请事项进行司法鉴定,该鉴定所于2016年7月22日作出闽义成司鉴(2016)临鉴字第415号法医临床司法鉴定意见书,鉴定意见:1.被鉴定人李溪桥住院合理时间约为5日;2.被鉴定人李溪桥不合理医疗费用约为:640.00元。对于该鉴定结论,李溪桥质证认为该鉴定意见书内容不合理,应当实际以医院的证明为准;李坤山质证认为:对于不合理的医疗费用予以确认应当扣除,对于鉴定书确认的约5天的住院时间有意见,结合李溪桥提供的证据,住院时间为3天较为合理。以上事实,有原告李溪桥举示的门诊病历、出院记录、疾病证明书、门诊收费专用票据、行政处罚决定书,本院依法委托作出的闽义成司鉴(2016)临鉴字第415号法医临床司法鉴定意见书以及当事人在庭审中的陈述等证据在案为证,这些证据经本院审查、审核,予以采信。本院认为,公民的身体权受法律保护。侵害公民身体造成伤害的,侵权人应当承担侵权赔偿责任。原告李溪桥遭受被告李坤山殴打造成损伤的侵权事实经过厦公同(五显)行罚决字(2016)00013号行政处罚决定书予以确认,据此,李坤山应当对李溪桥受伤造成的各项损失承担赔偿责任,李坤山提出的李溪桥自行应承担部分理由的辩解意见不能成立,本院不予采纳。本院对李溪桥诉求的各项损失认定如下:1.医疗费:医疗费根据医疗机构出具的医药费、住院费等收款凭证,结合病历和诊断证明等相关证据确定。李溪桥受伤期间于厦门市第三医院共计花费医疗费3188.93元,但李坤山申请司法鉴定,确认李溪桥不合理医疗费用约为640元,在没有充分证据推翻司法鉴定意见书的情况下,本院认定该鉴定意见,扣除不合理的费用,剩余的医疗费予以支持;2.误工费:误工费根据受害人的误工时间和收入状况确定,虽然出院记录载明李溪桥因伤住院13天,但司法鉴定意见书确认其住院合理期间约为5日,李坤山主张3日亦缺乏事实依据与证据支持,故本院认可司法鉴定意见书的鉴定结论,住院误工期间按照5日计算,同时出院时医嘱建议休息一周亦属合理,故李溪桥的误工期限共计为12日,李溪桥提供的误工证明不足以证明其实际的误工损失,故本院按照厦门市农林牧渔业的工资标准确定每日110元标准计算,其误工费共计1320元,超过的部分不予支持;3.护理费:如上分析认定,本院根据司法鉴定意见书确定李溪桥合理住院天数为5日,故其护理费应为350元,超过部分不予支持;4.住院伙食补助费:同上所述,本院根据司法鉴定意见书确定李溪桥合理住院天数为5日,故护理费应为500元,超过部分本院不予支持;5.交通费:同上所述,本院根据司法鉴定意见书确定李溪桥合理住院天数为5日李溪桥因伤住院5天,必然花费一定的交通费用,本院酌情认定交通费为50元,超出部分不予支持;6.营养费:营养费并未有相关的出院医嘱建议加强营养,故对于李溪桥主张营养费500元的诉求本院不予支持;7.精神损害抚慰金:李溪桥的伤情未构成伤残等级,故其主张精神损害抚慰金缺乏事实和法律依据,依法不予支持。综合上述认定,李溪桥造成的各项经济损失共计4768.93元。本案中,李坤山作为侵权人,依法应当承担赔偿责任,故李坤山对李溪桥遭受的损失4768.93元应当承担赔偿责任。综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三条、第十五条、第十六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七条、第十九条、第二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款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李坤山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赔偿原告李溪桥各项经济损失共计人民币4768.93元;二、驳回原告李溪桥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未按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的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案件受理费人民币350元,适用简易程序减半收取人民币175元,由被告李坤山负担,款限于本判决生效之日交纳。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述于福建省厦门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李 强二〇一六年八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陈炳杰附:本案适用法律条文1.《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三条被侵权人有权请求侵权人承担侵权责任。第十五条承担侵权责任的方式主要有:(一)停止侵害;(二)排除妨碍;(三)消除危险;(四)返还财产;(五)恢复原状;(六)赔偿损失;(七)赔礼道歉;(八)消除影响、恢复名誉。以上承担侵权责任的方式,可以单独适用,也可以合并适用。第十六条侵害他人造成人身损害的,应当赔偿医疗费、护理费、交通费等为治疗和康复支出的合理费用,以及因误工减少的收入。造成残疾的,还应当赔偿残疾生活辅助具费和残疾赔偿金。造成死亡的,还应当赔偿丧葬费和死亡赔偿金。2.《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七条受害人遭受人身损害,因就医治疗支出的各项费用以及因误工减少的收入,包括医疗费、误工费、护理费、交通费、住宿费、住院伙食补助费、必要的营养费,赔偿义务人应当予以赔偿。受害人因伤致残的,其因增加生活上需要所支出的必要费用以及因丧失劳动能力导致的收入损失,包括残疾赔偿金、残疾辅助器具费、被扶养人生活费,以及因康复护理、继续治疗实际发生的必要的康复费、护理费、后续治疗费,赔偿义务人也应当予以赔偿。第十九条医疗费根据医疗机构出具的医药费、住院费等收款凭证,结合病历和诊断证明等相关证据确定。赔偿义务人对治疗的必要性和合理性有异议的,应当承担相应的举证责任。医疗费的赔偿数额,按照一审法庭辩论终结前实际发生的数额确定。器官功能恢复训练所必要的康复费、适当的整容费以及其他后续治疗费,赔偿权利人可以待实际发生后另行起诉。但根据医疗证明或者鉴定结论确定必然发生的费用,可以与已经发生的医疗费一并予以赔偿。第二十一条护理费根据护理人员的收入状况和护理人数、护理期限确定。护理人员有收入的,参照误工费的规定计算;护理人员没有收入或者雇佣护工的,参照当地护工从事同等级别护理的劳务报酬标准计算。护理人员原则上为一人,但医疗机构或者鉴定机构有明确意见的,可以参照确定护理人员人数。3.《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款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有责任提供证据。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