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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浙0523民初4487号

裁判日期: 2016-08-22

公开日期: 2018-05-31

案件名称

杭州大家物业经营管理有限公司安吉分公司与方军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安吉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安吉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杭州大家物业经营管理有限公司安吉分公司,方军

案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浙江省安吉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浙0523民初4487号原告:杭州大家物业经营管理有限公司安吉分公司,住所地安吉县昌硕街道祥和路嘉和苑10幢05号。代表人:唐卫民。委托代理人:杨涛,系公司员工。被告:方军,男,1967年5月5日出生,汉族,住安吉县。本院在审理原告杭州大家物业经营管理有限公司安吉分公司与被告方军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6年8月2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请求撤回对被告方军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杭州大家物业经营管理有限公司安吉分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杭州大家物业经营管理有限公司安吉分公司撤回对被告方军的起诉。案件受理费25元(已减半),由原告负担。代理审判员 王 笑二〇一六年八月二十二日书 记 员 罗维忠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