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皖1002民初282号
裁判日期: 2016-08-22
公开日期: 2016-10-21
案件名称
裴明亮与陈新伟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黄山市屯溪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黄山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裴明亮,陈新伟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
全文
安徽省黄山市屯溪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皖1002民初282号原告:裴明亮,男,1986年2月8日出生,住安徽省黄山市屯溪区。被告:陈新伟,男,1989年10月6日出生,住安徽省黄山市屯溪区。原告裴明亮与被告陈新伟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7月11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本院经审查认为,在本案审理过程中,因被告陈新伟下落不明,无法向其送达相关诉讼文书,故本案不宜适用简易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转为普通程序。审 判 长 王海俊审 判 员 朱静华人民陪审员 黄良忠二〇一六年八月二十二日书 记 员 程海卫附:相关法律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人民法院在审理过程中,发现案件不宜适用简易程序的,裁定转为普通程序。附转换程序事项通知:原告裴明亮诉被告陈新伟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决定由审判员王海俊担任审判长,与审判员朱静华、人民陪审员黄良忠共同组成合议庭进行审理。本案举证期限延长至公告期满后的30日内。逾期提供证据的,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五条规定处理。二〇一六年八月二十二日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