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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鲁1322民初3439号

裁判日期: 2016-08-22

公开日期: 2016-11-25

案件名称

王付卓民事判决书

法院

郯城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郯城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付卓,陈浩,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邳州支公司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六条第一款,第四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2011年)》:第七十四条第一款,第七十六条第一款

全文

{C}山东省郯城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6)鲁1322民初3439号原告:王付卓,男,汉族,1987年8月10日出生,住兰陵县人。委托代理人:杜建国,郯城天太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陈浩,男,汉族,1990年2月14日出生,江苏省邳州市人。被告: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邳州支公司,住所地:邳州市建设中路38号。负责人:刘卫国,该公司总经理。委托代理人:王东,该公司法律顾问。原告王付卓与被告陈浩、被告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邳州支公司(以下简称太平洋保险邳州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6月12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王付卓的委托代理人杜建国、被告陈浩、被告太平洋保险邳州公司的委托代理人王东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王付卓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请依法判令二被告赔偿车辆损失、评估费等26100元;2.本案的诉讼费由被告承担。事实和理由:2016年6月4日21时00分,被告陈浩驾驶车牌号为苏CAT660轻型货车沿郯城北外环行驶至北环路与205国道交汇口500米处,与胡文全驾驶我的车辆鲁QL8G88小型客车碰撞,致车辆受损的交通事故。该事故经郯城县公安局交警大队认定,被告陈浩负事故的全部责任,胡文全无责任。后我对车辆损失进行评估,车辆损失为25306元。综上,由于被告陈浩的违法行为,给我造成损失,被告车辆在被告保险公司处投保交强险、商业险,保险公司应在保险限额内承担赔偿责任。为维护我的合法权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119条等有关法律规定,特提起诉讼,请依法支持原告的上述请求。被告陈浩辩称,事故发生属实,对事故认定的责任没有异议,我驾驶的车辆在保险公司投保交强险及商业三者险(50万不计免赔)。给原告方垫付4000元车辆损失,愿意依法赔偿原告方损失。被告太平洋保险邳州公司辩称,事故车辆在我公司投保交强险及商业三者险(50万不计免赔),我公司同意在保险限额内赔偿原告方合理合法的损失。评估费、诉讼费等程序性费用我公司不予承担。本院经审理认定事实如下:2016年6月4日21时00分,被告陈浩驾驶车牌号为苏CAT660轻型货车沿郯城北外环行驶至北环路与205国道交汇口500米处,与胡文全驾驶原告王付卓所有的车辆鲁QL8G88小型客车碰撞,致原告王付卓车辆受损的交通事故。该事故经临沂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郯城大队现场勘查后作出第3713225201600486号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认定结论:陈浩负全部责任,胡文全无责任。被告陈浩系苏CAT660轻型货车驾驶人及所有人,其在被告太平洋保险邳州公司投保交强险及商业三者险(50万不计免赔),且事故发生于保险期间内。事故发生后,原告王付卓委托临沂市嘉诚价格事务所有限公司,对其鲁QL8G88小型客车事故损失进行评估,临沂市嘉诚价格事务所有限公司于2016年6月7日以临嘉价评字(2016)H660号价格评估报告书,评估结果:鲁QL8G88车事故损失为人民币25306元。并支付评估费800元。原告王付卓向本院诉讼,并提供证据,证明其主张的赔偿为:车损25306元、评估费800元,共计人民币26106元。对于当事人双方没有争议的事实,本院予以确认。被告陈浩、被告太平洋保险邳州公司对原告王付卓提供的证据有争议的,质证认为:临沂市嘉诚价格事务所有限公司于2016年5月16日以鲁临嘉价评字(2016)第J000210号价格评估报告书有异议,车损评估过高。但被告陈浩、被告太平洋保险邳州公司没有在规定的期限内申请重新评估,又没有提供推翻该评估报告的证据,故对原告王付卓提供的价格评估报告结论,车损失为人民币25306元,予以支持。本院认为,被告承认原告的诉讼请求部分,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支持。原、被告车辆双方发生交通事故,致原告车辆损坏并造成损失的应予赔偿。因被告陈浩驾驶的苏CAT660轻型货车在被告太平洋保险邳州公司处投保,故原告王付卓诉请依法判令被告太平洋保险邳州公司承担赔偿责任的诉讼请求,应予以支持。据此,原告王付卓的损失确认为:车损25306元、评估费800元,共计人民币26106元。依据以上赔偿数额,因被告太平洋保险邳州公司在交强险责任限额内赔偿原告王付卓车损2000元,原告王付卓剩余车损23306元,由被告太平洋保险邳州公司在第三者责任险限额内赔偿。评估费800元,由被告陈浩赔偿。综上所述,原告王付卓起诉,要求被告方赔偿,理由正当,其主张合理予以支持。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六条、第四十八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四条、第七十六条的规定,判决如下:一、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邳州支公司赔偿原告王付卓车损共计人民币25306元。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履行完毕。二、被告陈浩赔偿原告王付卓评估费人民币800元。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履行完毕。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455元,减半收取228元,由被告陈浩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临沂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徐庆祝二0一六年八月二十二日书记员徐萌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