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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苏0802民催2号

裁判日期: 2016-08-22

公开日期: 2016-09-09

案件名称

临沂市华登印刷厂、韩宝苹申请公示催告民事裁定书

法院

淮安市清江浦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淮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临沂市华登印刷厂

案由

申请公示催告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淮安市清河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苏0802民催2号申请人临沂市华登印刷厂,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130279394625XX,住所地临沂市兰山区启阳路西段路北。法定代表韩宝苹,职务总经理。申请人临沂市华登印刷厂申请公示催告一案,本院于2016年4月14日立案。申请人临沂市华登印刷厂于2016年8月22日向本院提出撤回申请。本院认为,申请人临沂市华登印刷厂在公示催告期间向本院提出撤回申请,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五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临沂市华登印刷厂撤回申请。申请费100元及公告费600元,合计700元,由申请人临沂市华登印刷厂负担。审 判 长  林晓军审 判 员  邵红娟代理审判员  吴 均二〇一六年八月二十二日书 记 员  李 娜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