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粤1972民初9029号
裁判日期: 2016-08-22
公开日期: 2016-12-12
案件名称
东莞市科宏机电设备有限公司与东莞市永明电镀有限公司、李灿阳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东莞市第二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东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东莞市科宏机电设备有限公司,东莞市永明电镀有限公司,李灿阳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C}广东省东莞市第二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粤1972民初9029号原告:东莞市科宏机电设备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东莞市长安镇涌头社区107国道19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为91441900572378260N。法定代表人:童婷,该公司执行董事。委托代理人:李连明,广东智捷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张舒,广东智捷律师事务所辅助人员。被告:东莞市永明电镀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东莞市虎门镇南栅第四工业区新兴路一巷15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为914419000734856864。法定代表人:谢龙辉。被告:李灿阳,男,汉族,1969年10月14日出生,住福建省泉州市。本院在审理原告东莞市科宏机电设备有限公司诉被告东莞市永明电镀有限公司、李灿阳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东莞市科宏机电设备有限公司于2016年8月22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的申请,要求本院立即查封、扣押被告东莞市永明电镀有限公司、李灿阳价值人民币9000元的财产。原告为此次财产保全申请向本院提供了9000元的现金担保。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四)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告东莞市永明电镀有限公司、李灿阳银行账户内存款9000元或查封、扣押其相应价值的财产。本裁定书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在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林立兴二〇一六年八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黄建强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