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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湘0981民初953号

裁判日期: 2016-08-22

公开日期: 2017-05-22

案件名称

原告夏慧萍与被告袁立平、胡佳、胡赛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沅江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沅江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夏慧萍,袁立平,胡佳,胡赛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湖南省沅江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湘0981民初953号原告夏慧萍,女,1964年2月6日出生,汉族,住沅江市南洞庭芦苇场车子岐管理区一队**号。委托代理人吴祖创,沅江市和谐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即代为起诉,承认、放弃、变更诉讼请求,提起上诉,进行和解,代收法律文书等。被告袁立平,女,1959年1月4日出生,汉族,住沅江市石桥路*号。委托代理人卜志明,沅江市桔城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即代为承认、放弃、变更诉讼请求,进行和解,提起上诉等。被告胡佳,男,1982年2月15日出生,汉族,住沅江市琼湖办事处新建居委会石桥路*号。被告胡赛,男,1988年4月13日出生,汉族,住沅江市琼湖办事处新建居委会石桥路*号。以上两被告委托代理人周均强,沅江市桔城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即代为承认、变更、放弃诉讼请求,进行和解,提起上诉等。原告夏慧萍与被告袁立平、胡佳、胡赛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2016年6月13日受理后,原告夏慧萍于2016年8月22日向本院提出撤回对被告胡佳、胡赛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夏慧萍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夏慧萍撤回对被告胡佳、胡赛的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待本案结案时收取。审 判 员  张尧夫二〇一六年八月二十二日代理书记员  钱 超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