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川0104民初3195号
裁判日期: 2016-08-22
公开日期: 2016-12-26
案件名称
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成都锦江支行与何小华、田晓琳、成都默迪企业管理咨询有限责任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成都市锦江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成都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成都锦江支行,何小华,田晓琳,成都默迪企业管理咨询有限责任公司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成都市锦江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川0104民初3195号原告: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成都锦江支行。营业场所:四川省成都市锦江区。负责人王川,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成都锦江支行行长。委托诉讼代理人:曾令晖,四川衡平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李娜,四川衡平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何小华,男,1964年1月14日出生,汉族,住成都市金牛区。被告:田晓琳,女,1970年3月24日出生,汉族,住成都市武侯区。被告:成都默迪企业管理咨询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成都市。法定代表人:高力生。原告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成都锦江支行与被告何小华、田晓琳、成都默迪企业管理咨询有限责任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原告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成都锦江支行于2016年8月1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成都锦江支行自愿向本院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且不损害国家、集体和他人的合法权益,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成都锦江支行撤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计25元,由原告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成都锦江支行负担。审判员 朱 伟二〇一六年八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杨佳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