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鄂0322执256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6-08-22
公开日期: 2016-09-05
案件名称
冯礼鹏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郧西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郧西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冯礼鹏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湖北省郧西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鄂0322执256号之一移送机关郧西县人民法院刑事审判庭。被执行人冯礼鹏,男,生于1993年9月26日,汉族,湖北省郧西县人,饮食服务业从业人员。本院在执行(2015)鄂郧西刑初字第00158号冯礼鹏罚金一案中,查明被执行人冯礼鹏确无可供执行财产,且正在监狱服刑。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刑事裁判涉财产部分执行的若干规定》第十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湖北省郧西县人民法院(2015)鄂郧西刑初字第00158号刑事判决书罚金部分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李少峰审判员 周祥斌审判员 李永兴二〇一六年八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朱美坪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