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浙0683执833号
裁判日期: 2016-08-22
公开日期: 2018-07-21
案件名称
吕晓宏与宋良晓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嵊州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嵊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吕晓宏,宋良晓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二百五十八条
全文
浙江省嵊州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浙0683执833号申请执行人:吕晓宏(身份证号:×××0173)。被执行人:宋良晓。申请执行人吕晓宏与被执行人宋良晓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2月5日作出的(2016)浙0683民初1133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权利人吕晓宏于2016年3月25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要求被执行人宋良晓返还借款150万元及息。本院于2016年3月25日依法立案执行。本院在执行过程中,查明被执行人宋良晓无银行存款,亦无房产、车辆、证券登记信息。另查明被执行人宋良晓长期外出,下落不明。本院已多次向申请执行人告知了上述案件执行情况,申请执行人亦未向本院提供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至今本案执行标的尚未履行。据此,本案目前已无继续执行的必要,应当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第二百五十八条以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王 财 江审 判 员 何 红 兵助理审判员 王 杰二〇一六年八月二十二日书 记 员 黄能(代)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