冀1121执208号
裁判日期: 2016-08-22
公开日期: 2016-12-21
案件名称
顾佳福、周新路、孙召乐追缴违法所得执行裁定书
法院
枣强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枣强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周新路,顾佳福,孙召乐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四条
全文
河北省枣强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冀11**执208号被执行人周新路,男,1990年7月16日出生,汉族,故城县三郎乡白佛寺村。被执行人顾佳福,男,1990年12月21日出生,汉族,枣强县大营镇顾庄村。被执行人孙召乐,男,1992年1月13日出生,汉族,枣强县新屯镇井村。枣强县人民法院依据已经发生效力的(2015)枣刑初字第159号刑事判决书,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但被执行人未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二百四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一、冻结、扣划被执行人周新路银行存款人民币5050元,或查封、扣押其相应价值的财产。二、冻结、扣划被执行人顾佳福银行存款人民币5050元,或查封、扣押其相应价值的财产。三、冻结、扣划被执行人孙召乐银行存款人民币5050元,或查封、扣押其相应价值的财产。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刘桂芳执行员 杜志广执行员 许建奎二〇一六年八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刘 丽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