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川1381民初2976号
裁判日期: 2016-08-22
公开日期: 2016-12-31
案件名称
杨莉与王伟、宋嘉庆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阆中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阆中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杨莉,王伟,宋嘉庆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零六条第一款,第一百零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四川省阆中市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6)川1381民初2976号原告:杨莉。被告:王伟。被告:宋嘉庆。上列原告诉被告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6月22日受理后,2016年7月19日依法由审判员独任审判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到庭参加了诉讼,二被告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诉称,2014年12月23日,被告向原告借款20万元,口头约定月利率2%。2015年6月以前按月4000元付息,后要再三催促的情况下,被告于2015年8月31日才以银行转账方式偿还本金5万元和支付利息4000元。后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才于2016年4月11日将2016年2月23日之前利息18000元支付。下余本金15万元及利息至今未付,原告多次催收无果。请求法院依法判令二被告立即偿还借款15万元,并从2016年2月24日起按照月利率2%标准支付资金利息,承担诉讼费、保全费。二被告未作辩称。经审理查明,2014年12月23日,二被告以工程建设需资金为由向原告借款20万元,并出具了借条,内容为“今借到杨莉现金200000元,大写(贰拾万元整)”,同时口头约定月利率2%。后被告陆续按约定向原告支付利息,2015年8月31日,被告了偿还原告本金5万元,2016年4月11日,被告将2016年2月23日之前所欠利息18,000元支付完毕,双方以微信方式确认。下余本金15万元及利息至今未付,原告多次催收无果,遂起诉来院提出前述请求。认定上述事实,有原告的陈述、借条、银行交易凭证、微信聊天记录等为据。本院认为,二被告在原告处借款20万元有借条及银行交易凭证等为据,其借款事实成立,本院予以认定。双方口头约定月利率2%,未超出法律规定,且被告一直照此计付利息,故本院对利息约定予以认定。现被告仍下欠原告本金15万元及2016年2月23日以后利息,原告多次催收,被告拒不偿还是错误的。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零六条第一款、第一百零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王伟、宋嘉庆在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十日内偿还原告杨莉借款本金150,000元,并从2016年2月24日起至还清款日止按月利率2%计算资金占用利息。如果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3520元,保全费1270元,合计4790元,减半收取2395元,由二被告负担(原告已预交,由被告直接给付原告)。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直接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人数提供副本,上诉于四川省南充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黄雄成二〇一六年八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侯雨果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