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6)皖0104民特319号

裁判日期: 2016-08-22

公开日期: 2016-10-25

案件名称

贺燕燕、朱纪云请求确认人民调解协议效力特别程序民事裁定书

法院

合肥市蜀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合肥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贺燕燕,朱纪云

案由

申请确认人民调解协议效力

法律依据

全文

安徽省合肥市蜀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皖0104民特319号申请人:贺燕燕,女,1986年11月16日生,住安徽省安庆市宿松县。申请人:朱纪云,女,1986年9月13日,住安徽省淮南市谢家集区。本院于2016年8月22日受理申请人朱纪云、贺燕燕关于确认调解协议的申请,本院依法进行审查,现已审查完毕。申请人朱纪云、贺燕燕因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于2016年8月22日经合肥市蜀山区道路交通事故人民调解委员会调解组织主持调解,达成如下调解协议:一、贺燕燕于2016年8月22日前赔偿朱纪云车辆维修费共计1409元整(已赔付)。二、朱纪云于2016年8月22日前赔偿贺燕燕车辆维修费共计700元整(已赔付)。三、双方言明无其他争议,此事就此了结,互不追究。本院现依法确认上述协议有效。双方当事人应当按照调解协议的约定自愿履行义务。一方当事人拒绝履行或者未全部履行的,对方当事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本裁定一经送达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毕东风二〇一六年八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余慧婷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