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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川0113刑初294号

裁判日期: 2016-08-22

公开日期: 2016-12-26

案件名称

吴某某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成都市青白江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成都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吴某某

案由

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犯罪所得收益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一十二条第一款,第三百一十二条,第三百一十二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一款

全文

成都市青白江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6)川0113刑初294号公诉机关成都市青白江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吴某某。成都市青白江区人民检察院以成青白检公诉刑诉[2016]281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吴某某犯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于2016年8月12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成都市青白江区人民检察院指派代理检察员严磊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吴某某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成都市青白江区人民检察院指控,2015年4月的一天,被告人吴某某与卖车人谈好以48000元购买1辆橘红色雪佛兰赛欧l.4L型汽车,并在成都市新都区新繁镇交纳6000元定金后从卖车人处将该车开走,之后吴某某欲办理该车过户手续时发现无法联系上卖车人,并发现该车系来路不明的被盗车辆,但为了占有并使用该车,吴某某找人伪造该车的行驶证和川AW76**号牌,之后吴某某一直使用悬挂川AW76**某某号牌的该车。2016年6月6日10时53分,被告人吴某某驾驶悬挂川AW76**某某的该车在四川省彭州市蒙阳蔬香路因超速行驶被交警挡获,经查,该车号牌系伪造,该车原车牌号为川F8M1**某某,���车于2015年3月7日在成都市青白江区弥牟镇唐军路旁被盗。经鉴定,该车价值45000元。为支持指控事实,公诉机关提交了受案登记表、常住人口详细信息表、价格鉴定意见、辨认笔录、扣押决定书及清单、扣押笔录、发还清单、接收扣押涉嫌被盗汽车证明、机动车保险权益转让书、情况说明、前科材料、到案经过、证人证言、被害人陈述、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等证据予以证明,请求本院以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追究被告人吴某某的刑事责任。被告人吴某某对指控的事实及证据均无异议,并表示自愿认罪。经审理查明的事实及证据与公诉机关的指控事实及证据一致,本院予以确认。另查明,被盗车辆已发还被害人。本院认为,被告人吴某某明知是犯罪所得的赃物而持有、使用,其行为已构成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公诉机关指控罪名成立。依法应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管制,并处或单处罚金。被告人吴某某归案后如实供述罪行,系坦白,可以从轻处罚。根据被告人吴某某的具体犯罪情节和悔罪表现,对其适用缓刑没有再犯罪的危险,对所居住的社区没有重大不良影响,可以对其适用缓刑。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一十二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七十二条、第七十三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吴某某犯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缓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六千元。(缓刑考验期,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所处罚金,应于判决生效后30日内履行,逾期将强制缴纳。)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四川省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判员  雷恩仲二〇一六年八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张 楠附:所引用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一十二条明知是犯罪所得及其产生的收益而予以窝藏、转移、收购、代为销售或者以其他方法掩饰、隐瞒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单位犯前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第六十七条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是自首。对于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其中,犯罪较轻的,可以免除处罚。被采取强制措施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和正在服刑的罪犯,如实供述司法机关还未掌握的本人其他罪行的,以自首论。犯罪嫌疑人虽不具有前两款规定的自首情节,但是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可以从轻处罚;因其如实供述自己罪行,避免特别严重后果发生的,可以减轻处罚。第五十二条判处罚金,应当根据犯罪情节决定罚金数额。第五十三条罚金在判决指定的期限内一次或者分期缴纳。期满不缴纳的,强制缴纳。对于不能全部缴纳罚金的,人民法院在任何时候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以执行的财产,应当随时追缴。如果由于遭遇不能抗拒的灾祸缴纳确实有困难的,可以酌情减少或者免除。第七十二条对于被判处拘役、三年以下有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可以宣告缓刑,对其中不满十八周岁的人、怀孕的妇女和已满七十五周岁��人,应当宣告缓刑:(一)犯罪情节较轻;(二)有悔罪表现;(三)没有再犯罪的危险;(四)宣告缓刑对所居住社区没有重大不良影响。宣告缓刑,可以根据犯罪情况,同时禁止犯罪分子在缓刑考验期限内从事特定活动,进入特定区域、场所,接触特定的人。被宣告缓刑的犯罪分子,如果被判处附加刑,附加刑仍须执行。第七十三条拘役的缓刑考验期限为原判刑期以上一年以下,但是不能少于二个月。有期徒刑的缓刑考验期限为原判刑期以上五年以下,但是不能少于一年。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