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6)陕0117执350号

裁判日期: 2016-08-22

公开日期: 2016-10-24

案件名称

杨涛与陕西唐品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申请承认与执行法院判决、仲裁裁决案件执行裁定书

法院

高陵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高陵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杨涛,陕西唐品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八十七条

全文

西安市高陵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陕0117执350号申请执行人杨涛。被执行人陕西唐品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西安泾河工业园。法定代表人张源新,该公司经理。本院在执行杨涛与陕西唐品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查明双方当事人在自愿平等基础上达成如下执行和解协议:一、就本院(2014)高民初字第01633号民事判决书,申请人杨涛向本院申请该生效判决第一、二、三、四项,并要求被执行人承担诉讼费1900元;经双方自愿协商一致,将该判决第一、二、三、四项及诉讼费协商由被执行人折抵金钱一次性给付申请人50000元,并由被执行人代付申请人6年物业费合计11134.8元(从2016年9月份起付2022年8月份止),本院(2014)高民初字第01633号民事判决书第一、二、三、四项及诉讼费、利息全部执行终结。二、以上50000元给付完毕后,代付物业费手续由双方自行交接,双方就该判决再无争议;三、本案执行费由被执行人陕西唐品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承担,本案执行完毕。以上案款已交付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六)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87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院(2014)高民初字第01633号民事判决书执行终结。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李建民代理审判员  罗 娟人民陪审员  尹绪生二〇一六年八月二十二日书 记 员  张 奇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