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沪0115民初52298号
裁判日期: 2016-08-22
公开日期: 2016-10-31
案件名称
陈某与杜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上海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某,杜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沪0115民初52298号原告陈某,女,1981年6月24日生,汉族,住上海市浦东新区。委托代理人陈琳,上海市龙光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杜某某,男,1981年8月24日生,汉族,住上海市浦东新区。原告陈某诉被告杜某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7月19日立案。原告陈某于2016年8月1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陈某向本院提出的撤诉申请系原告陈某对其诉讼权利之处分,且该处分并无不妥,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陈某撤诉。案件受理费人民币200元,减半收取计人民币100元,由原告陈某负担。审判员 金国良二〇一六年八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章 璐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