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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宁0502执369号

裁判日期: 2016-08-22

公开日期: 2018-07-20

案件名称

中卫市宝源涂料厂与房文忠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终本执行裁定书

法院

中卫市沙坡头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中卫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中卫市宝源涂料厂,房文忠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宁夏回族自治区中卫市沙坡头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宁0502执369号申请执行人中卫市宝源涂料厂。住所地中卫市沙坡头区香山西街。经营者唐世省,男,生于1981年8月3日,汉族,内蒙古乌海市人,初中文化,个体,住宁夏中卫市沙坡头区。被执行人房文忠,男,生于1975年11月15日,汉族,宁夏中卫市人,初中文化,住宁夏中卫市沙坡头区。申请执行人中卫市宝源涂料厂与被执行人房文忠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申请执行人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本院(2016)宁0502民特11号民事裁定书,于2016年2月24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申请执行标的50515元,执行费658元,共计51173元。本院在执行过程中,申请执行人已受偿20000元,未受偿30515元。经查询被执行人在银行无存款,向中卫市房屋产权产籍管理所、中卫市车辆管理所查询,被执行人名下有位于中卫市沙坡头区天莉花园小区*号楼*单元***室住宅房屋一套,有车牌号为宁EJ****东风牌轿车一辆,向中卫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查询,被执行人无工商登记信息。2016年7月14日,双方当事人达成执行和解协议,约定先行支付2万元(已履行),剩余部分从2016年8月底开始,每月月底支付1万元,直至全部还清。现该协议正在履行过程中。因受执行期限限制,经征得申请执行人同意,根据相关法律规定,终结本案的本次执行程序。如被执行人不按和解协议履行时,申请执行人可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第二百五十七条(六)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6)宁0502民特11号民事裁定书的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蒲茜淞代理审判员  苟飞飞代理审判员  安治超二〇一六年八月二十二日书 记 员  丁淑丽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