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渝01民辖终1490号
裁判日期: 2016-08-22
公开日期: 2016-09-20
案件名称
符和平与武汉创高幕墙装饰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中国核工业中原建设有限公司管辖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武汉创高幕墙装饰工程有限责任公司,符和平,中国核工业中原建设有限公司
案由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百七十一条,第一百七十五条
全文
重庆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渝01民辖终1490号上诉人(原审被告):武汉创高幕墙装饰工程有限责任公司法定代表人:程进,总经理。被上诉人(原审原告):符和平被上诉人(原审被告):中国核工业中原建设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高宏树,董事长。上诉人武汉创高幕墙装饰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因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管辖权异议一案,不服重庆市合川区人民法院(2016)渝0117民初5127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上诉人认为,本案诉讼标的超过基层法院级别管辖范围,请求撤销一审裁定,将本案移送相应重庆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被上诉人未进行答辩。本院经审查认为,本案系因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十八条之规定:农村土地承包经营合同纠纷、房屋租赁合同纠纷、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政策性房屋买卖合同纠纷,按照不动产纠纷确定管辖。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三条第(一)项的规定,因不动产纠纷提起的诉讼,由不动产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本案工程所在地在重庆市××区,重庆市合川区人民法院依法对本案具有管辖权。且本案诉讼标的额并未超过基层法院级别管辖范围。上诉人的上诉理由不能成立,本院不予采纳。故一审裁定正确,应予维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一百七十一条、第一百七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陈劲松审 判 员 杨超凡代理审判员 周盛春二〇一六年八月二十二日书 记 员 杜万江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