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京0113执1602号
裁判日期: 2016-08-22
公开日期: 2016-08-24
案件名称
娄文成等其他合同纠纷一案
法院
北京市顺义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北京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娄文成,郑广军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北京市顺义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京0113执1602号申请执行人娄文成,男,1960年10月16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委托代理人武良军,北京市中孚律师事务所律师。被执行人郑广军,男,1972年4月22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申请执行人娄文成与被执行人郑广军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北京市顺义区人民法院于2015年2月11日作出的(2014)顺民(商)初字第14148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由于被执行人逾期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向本院提出强制执行申请,本院依法受理并立案。就被执行人的履行能力,经网络执行查控系统反馈,被执行人在北京地区无房产登记信息、无车辆登记信息、无可供执行存款信息。申请执行人未能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及线索。本院认为,现本院未能查到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亦未能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及线索,本案执行工作在一定时间内无法继续进行。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北京市顺义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4)顺民(商)初字第14148号民事判决的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在本次执行程序终结后,如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或线索,有权依法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被执行人仍有继续履行之义务。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张海涛审判员 焦海龙审判员 单德瑞二〇一六年八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于 硕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