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杭临商初字第1690号
裁判日期: 2016-08-22
公开日期: 2016-09-09
案件名称
临安中正电子有限公司与临安辉宇电路板设备厂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临安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临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临安中正电子有限公司,临安辉宇电路板设备厂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浙江省临安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杭临商初字第1690号原告:临安中正电子有限公司,住所地临安市玲珑街道玲珑山路645号。法定代表人:许新,系该公司总经理。委托代理人:厉学军、蒋菲。系浙江天目源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临安辉宇电路板设备厂,住所地临安市锦南街道柯家村横溪亭27号,现住所地临安市锦城街道横潭村樟门前108号。负责人:王辉,系该厂业主。本院在审理原告临安中正电子有限公司诉被告临安辉宇电路板设备厂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临安中正电子有限公司于2016年8月19日向本院提起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临安辉宇电路板设备厂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临安中正电子有限公司依法行使处分权,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临安中正电子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1元,减半收取250.5元,财产保全申请费320元,合计人民币570.5元,由原告临安中正电子有限公司负担。审判员 程 睿二〇一六年八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郎思雨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