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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苏0804执790号

裁判日期: 2016-08-22

公开日期: 2016-09-02

案件名称

吴某与石某抚养费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淮安市淮阴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淮安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吴某,石某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淮安市淮阴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苏0804执790号申请执行人吴某。被执行人石某。吴某与石某抚养费纠纷一案,本院(2015)淮民初字第00744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依据上述判决书,被执行人石某本期应给付申请执行人吴某4500元。因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2016年2月25日立案执行。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查询了被执行人的银行、车辆、房产、工商等信息,但未能查询到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本院将上述执行情况告知申请执行人,要求其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其他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未能提供其他可供执行财产。上述事实,有各协助执行单位出具的财产查询回执等证据证实。本院认为,本案申请执行人享有的债权依法受法律保护,但债权的实现取决于被执行人是否有履行债务的能力。在本次执行程序中,本院依职权对被执行人的财产进行了调查,未发现其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亦未能提供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本次执行程序应予终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5)淮民初字第00744号民事判决书本次执行程序。待今后发现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财产后,申请执行人可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在本裁定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异议申请书及副本一式两份,向本院申请异议。审 判 长  杨 剑审 判 员  徐燕红代理审判员  张庆华二〇一六年八月二十二日书 记 员  董理雯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