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苏0305民初1572号
裁判日期: 2016-08-22
公开日期: 2016-10-19
案件名称
(2016)苏0305民初1572号民事裁定书
法院
徐州市贾汪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徐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培征,郑峰,徐州市贾汪区青山泉镇人民政府
案由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江苏省徐州市贾汪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苏0305民初1572号原告:王培征。被告:郑峰。委托代理人:邵池。被告:徐州市贾汪区青山泉镇人民政府,住所地徐州市贾汪区青山泉镇人民政府。法定代表人张兆友,该镇镇长。委托代理人昝响,江苏浩然风律师事务律师。原告王培征诉被告郑峰、徐州市贾汪区青山泉镇人民政府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4月11日立案。原告王培征于2016年8月2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王培征以被告已履行工程款的给付义务为由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培征撤诉。案件受理费360元,减半收取180元,由原告王培征负担。审 判 长 王秀富人民陪审员 张艳梅人民陪审员 张宜海二〇一六年八月二十二日书 记 员 谢 岩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