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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宁0202民初2978号

裁判日期: 2016-08-22

公开日期: 2016-08-29

案件名称

石海军与周钢勤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石嘴山市大武口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石嘴山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石海军,周钢勤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宁夏回族自治区石嘴山市大武口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宁0202民初2978号原告:石海军,男,1974年1月18日出生,汉族,个体,住大武口区。被告:周钢勤,男,1974年4月13日出生,汉族,无业,住大武口区。原告石海军与被告周钢勤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8月16日立案。原告于2016年8月1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是其真实意思的表示,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石海军撤回对被告周钢勤的起诉。案件受理费376元,减半收取188元,由原告石海军负担。审判员  陈岩二〇一六年八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俞虎附:本裁定适用的有关法律条款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人民法院裁定不准许撤诉的,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可以缺席判决。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