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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内0902执232号

裁判日期: 2016-08-22

公开日期: 2016-10-29

案件名称

北京沂鑫华峰机电设备安装有限公司与乌兰察布市金志远辉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建筑设备租赁合同执行裁定书

法院

乌兰察布市集宁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乌兰察布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北京沂鑫华峰机电设备安装有限公司,乌兰察布市金志远辉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内蒙古自治区乌兰察布市集宁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内0902执232号申请执行人:北京沂鑫华峰机电设备安装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平谷区。法定代表人:刘元才,公司总经理。被执行人:乌兰察布市金志远辉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乌兰察布市集宁新区。法定代表人:樊佳琦,公司总经理。北京沂鑫华锋机电安装有限公司与乌兰察布市金志远辉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建筑设备租赁合同一案,集宁区人民法院作出的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由于被执行人乌兰察布市金志远辉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没有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内容,申请执行人北京沂鑫华锋机电安装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请求被执行人履行给付义务,本院依法受理。本案在执行过程中,双方达成和解协议,被执行人缓期一次性履行给付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沈建民二〇一六年八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王 峰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