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6)皖1322民初3625号

裁判日期: 2016-08-22

公开日期: 2016-08-24

案件名称

赵明明与许继淮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萧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萧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赵明明,许继淮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安徽省萧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皖1322民初3625号原告:赵明明,男,1971年1月25日生,住安徽省宿州市萧县。被告:许继淮,男,50岁,住安徽省宿州市萧县。本院在审理原告赵明明诉被告许继淮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赵明明于2016年8月22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撤回诉讼。本院认为:原告有权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有关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赵明明撤回诉讼。案件受理费550元、减半收取275元,由原告赵明明承担。审判员  曹争光二〇一六年八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程国樑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