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苏0722民初5569号
裁判日期: 2016-08-22
公开日期: 2016-12-14
案件名称
王某与张某甲离婚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东海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东海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某,张某甲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2001年)》:第三十二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江苏省东海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6)苏0722民初5569号原告:王某。委托诉讼代理人:王秀仙,东海县牛山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张某甲。原告王某诉被告张某甲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8月2日立案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审理,原告王某及其委托诉讼代理人王秀仙到庭参加诉讼、被告张某甲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王某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准许原告与被告离婚;2.依法分割夫妻共同财产;3.由被告承担本案的诉讼费用。事实和理由:原被告经人介绍相识于1986年,后确定关系,于1989年元月领取结婚证,婚后生育两名男孩,长子名叫张某乙、次子名叫张某丙,现都已成家立业。由于双方婚前缺乏充分了解,感情基础差,性格脾气不投,导致婚后经常为家庭琐事发生争吵。被告脾气不好,多年来夫妻感情一直不和睦,现两名儿子都已成家立业,被告在外挣钱也不给原告,夫妻间感情越来越冷漠,夫妻感情日益破裂。被告张某甲未到庭,亦未向本院提交书面答辩状。本院经审理认定事实如下:一九八六年原被告经人介绍后相识并确立恋爱关系,××××年××月××日登记结婚,育有两子张某乙、张某丙,均已成年。现原被告产生夫妻矛盾,原告诉至本院要求离婚。本院认为,夫妻感情确已破裂的方能准许离婚。原被告结婚二十余年,且育有两子,应当说已经建立了不错的夫妻感情。夫妻共同生活中产生矛盾在所难免,双方应当本着互谅互让、相互支持的态度积极化解矛盾,争吵于事无补。只要原被告双方积极沟通,还是有和好可能的。原告未提供充分证据证明夫妻感情确已破裂,因此,原告要求离婚的诉讼请求本院不予支持。综上所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不准原告王某与被告张某甲离婚。案件受理费120元,由原告王某负担,已交纳。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连云港市中级人民法院。同时向该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240元。连云港市中级人民法院开户行:农业银行苍梧支行,账号44×××94,也可到农行东海县营业厅交纳,可到本院立案庭开具交款单到上述指定银行交纳,并将交款凭证送交本院。代理审判员 王小彪二〇一六年八月二十二日书 记 员 朱柏锦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