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粤1202执676号
裁判日期: 2016-08-22
公开日期: 2016-09-30
案件名称
冼显安与伍玉群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肇庆市端州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肇庆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冼显安,伍玉群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
全文
广东省肇庆市端州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粤1202执676号申请执行人:冼显安,男,汉族,居民身份证住址肇庆市端州区,公民身份号码×××103X。被执行人:伍玉群,女,汉族,居民身份证住址肇庆市端州区,公民身份号码×××2062。关于申请执行人冼显安与被执行人伍玉群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2015)肇端法民三初字第609号民事判决已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伍玉群逾期未履行该法律文书确定的法律义务,申请执行人冼显安向本院申请执行。基于申请执行人冼显安的申请和本案实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扣划、扣留、提取被执行人伍玉群的存款、其它资金、财产权等合共人民币6万元或查封、扣押其等值的其它财产(具体以本院有关清单或通知为准)。二、冻结银行存款及其它资金的期限为一年,查封、扣押动产的期限为二年,查封不动产、冻结其它财产权的期限为三年,以清单标注的时间起计。需要续行查封、扣押、冻结的,应当在查封、扣押、冻结期限届满前三十日向本院提出书面申请。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陈俊捷审 判 员 黄坤朝代理审判员 陈晓文二〇一六年八月二十二日书 记 员 黄敏贤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