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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浙0212执3154号

裁判日期: 2016-08-22

公开日期: 2017-03-22

案件名称

宁波宝毅贸易有限公司、金华青年汽车制造有限公司票据追索权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宁波市鄞州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宁波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宁波宝毅贸易有限公司,金华青年汽车制造有限公司,衢州青年传动系统制造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宁波市鄞州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浙0212执3154号申请执行人宁波宝毅贸易有限公司(组织机构代码为68108994-3),住所地宁波市江北区北岸财富中心3幢9-4室。法定代表人袁文成,总经理。被执行人金华青年汽车制造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为91330701609710301G),住所地金华市婺城区工业园区M-09地块。法定代表人庞青年,董事长。被执行人衢州青年传动系统制造有限公司(组织机构代码为79096243-0),住所地衢州市东港三路68号。法定代表人庞青年,董事长。本院在执行(2016)浙0212民初3427号申请执行人宁波宝毅贸易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金华青年汽车制造有限公司、衢州青年传动系统制造有限公司票据追索权纠纷一案中,查明被执行人金华青年汽车制造有限公司、衢州青年传动系统制造有限公司应支付申请执行人宁波宝毅贸易有限公司执行款857063.15元及利息。本案审理中,本院查封了被执行人金华青年汽车制造有限公司的商标权,冻结了被执行人金华青年汽车制造有限公司在金华市财政局可得的新能源汽车节能补贴专项款,但短期内均难以处理。此外,被执行人暂无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亦未能提供有效的财产线索。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本院(2016)浙0212执3154号案终结执行。申请执行人发现本案执行程序终结的情形消失的,可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四条的规定请求继续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戴宏良审 判 员 项宇龙审 判 员 卢树立二〇一六年八月二十二日代书记员 蔡静燕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