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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苏1183民初4226号

裁判日期: 2016-08-22

公开日期: 2016-12-27

案件名称

贺云与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镇江中心支公司财产保险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句容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句容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贺云,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镇江中心支公司

案由

财产保险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江苏省句容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苏1183民初4226号原告:贺云。被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镇江中心支公司,住所地镇江市长江路267号。贺云与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镇江中心支公司财产保险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8月4日立案。原告贺云于2016年8月1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贺云自愿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贺云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424元,减半收取212元,由原告贺云负担。此款原告已交纳本院。审判员  杨惠玲二〇一六年八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印 文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