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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皖0103执1960号

裁判日期: 2016-08-22

公开日期: 2017-12-01

案件名称

铜陵东联建设有限责任公司执行通知书

法院

合肥市庐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合肥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安徽省合肥市庐阳区人民法院执 行 通 知 书(2016)皖0103执1960号铜陵东联建设有限责任公司:合肥静刚劳务有限公司与你(单位)承揽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6)皖0103民初3353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合肥静刚劳务有限公司于2016年8月15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2016年8月15日立案。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24条规定,责令你(单位)履行下列义务:一、被执行人铜陵东联建设有限责任公司立即支付申请人合肥静刚劳务有限公司工程款1235564元及违约金37067元;二、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三、案件受理费8127元、案件执行费15208元由被执行人承担;特此通知。二〇一六年八月二十二日风险提示: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公布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信息的若干规定》第一条的规定,被执行人有履行能力而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并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将其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依法对其进行信用惩戒:(一)以伪造证据、暴力、威胁等方法妨碍、抗拒执行的:(二)以虚假诉讼、虚假仲裁或者以隐匿、转移财产等方法规避执行的:(三)违反财产报告制度的:(四)违反限制高消费令的:(五)被执行人无正当理由拒不履行执行和解协议的:(六)其他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的。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