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桂0422执744号
裁判日期: 2016-08-22
公开日期: 2016-12-31
案件名称
李世扬执行裁定书
法院
藤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藤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李世扬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藤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桂0422执744号被执行人被执行人李世扬,男,汉族,藤县人,农民,住藤县天平镇。申请执行人藤县人民法院依据本院生效的(2015)藤刑初字第276号刑事判决书,向本院申请执行李世扬罚金一案,申请执行标的为5000元,本院已立案执行。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对金融机构、房地产、工商、车管等部门进行查询,都没有发现被执行人有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也没有提供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导致本案无法继续执行。本院认为,因本案无继续执行条件,依法应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5)藤刑初字第276号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如果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或原不具备执行条件的财产现已具备执行条件的,可就尚未实现的债权向本院重新立案,恢复(2015)藤刑初字第276号刑事判决书的执行,申请重新立案执行时,应该提交执行申请书和提供财产或具备执行条件的证明。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高 云审判员 胡海生审判员 蒙德标二〇一六年八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杨胜强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