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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内0421执1287-1号

裁判日期: 2016-08-22

公开日期: 0001-01-01

案件名称

孽晓华与王海松、于广源、钱玉杰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阿鲁科尔沁旗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薛晓华,王海松,于广源,钱玉杰

案由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内蒙古自治区阿鲁科尔沁旗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内0421执1287-1号申请执行人:薛晓华,女,蒙古族,牧民。被执行人:王海松,男,汉族。被执行人:于广源,男,汉族,农民。被执行人:钱玉杰,女,汉族,农民。申请执行人薛晓华与王海松、于广源、钱玉杰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3月16日作出的(2016)内0421执1287号民事裁定书,冻结了被执行人王海松在阿鲁科尔沁旗天山镇政府农经站发放的工资,现因被执行人王海松已全部履行了判决书确定的给付义务。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的规定,裁定如下:解除对被执行人王海松在阿鲁科尔沁旗天山镇政府农经站发放的转移支付款(工资)。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丁洪波二〇一六年八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崔丽娟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