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鲁0502民初935号之四
裁判日期: 2016-08-22
公开日期: 2017-12-12
案件名称
胜利油田宏海实业有限责任公司与东营盛运家园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东营市东营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东营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胜利油田宏海实业有限责任公司,东营盛运家园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山东省东营市东营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鲁0502民初935号之四原告胜利油田宏海实业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东营市河口区孤岛镇。组织机构代码16474014-4。法定代表人寇学嵘,董事长。委托代理人李辰,山东润超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潘鹏,男,1984年8月26日出生,汉族,山东润超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住。被告东营盛运家园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东营市黄河路以南、西四路以西。组织机构代码79393959-4。法定代表人万长春,经理。委托代理人姚少锋,男,1987年11月24日出生,汉族,东营盛运家园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行政办经理,住。本院在审理原告胜利油田宏海实业有限责任公司与被告东营盛运家园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本院依法作出(2016)鲁0502民初935号民事裁定书,查封被告东营盛运家园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盛运家园二期黄河路728号住宅2号楼1单元101室,商铺6幢101室、102室、103室、104室。现原告申请解除对被告上述房产的查封。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第一款第(二)项之规定,裁定如下:解除对被告东营盛运家园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盛运家园二期黄河路728号住宅2号楼1单元101室、商铺6幢101室、102室、103室、104室的查封。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员 孙延斌二〇一六年八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陈潇潇东营市东营区人民法院协助执行通知书(2016)鲁0502民初935号之四:本院在审理原告胜利油田宏海实业有限责任公司与被告东营盛运家园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本院已作出(2016)鲁0502民初935号之四民事裁定书,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第一款第(二)项之规定,请协助执行以下项目:解除对被告东营盛运家园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盛运家园二期黄河路728号住宅2号楼1单元101室、商铺6幢101室、102室、103室、104室房屋的查封。附:本院(2016)鲁0502民初935号之四民事裁定一份。东营市东营区人民法院二○一六年八月二十二日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