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5)穗天法执字第4366号

裁判日期: 2016-08-22

公开日期: 2018-07-20

案件名称

刁端钧与利奥传感科技(广州)有限公司劳动争议2015执4366执行裁定书

法院

广州市天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刁端钧,利奥传感科技(广州)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广东省广州市天河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穗天法执字第4366号申请执行人:刁端钧,身份证住址广州市天河区。被执行人:利奥传感科技(广州)有限公司,住所地广州市天河区。法定代表人:李崇志。刁端钧申请执行利奥传感科技(广州)有限公司劳动争议纠纷一案,(2014)穗天法民一初字第1381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依据上述判决,申请人向本院申请执行,要求被执行人支付解除劳动合同经济补偿金22783元,本院于2015年5月25日立案执行。案件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限期履行生效判决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没有履行。本院依法向房管、车管、银行等部门调查被执行人财产情况,暂未发现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本院告知申请执行人本案的执行情况,申请执行人亦表示暂未能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及下落,并同意本院终结本案本次执行。本院认为,经本院采取多方执行措施后,暂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亦无法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5)穗天法执字第4366号案件的本次执行。申请执行人如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可向本院申请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长 李 林执行员 陈晓升执行员 彭 佳二〇一六年八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刘培功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