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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吉0103执514号

裁判日期: 2016-08-22

公开日期: 2016-09-01

案件名称

杨明与吉林省名冠建筑节能工程有限公司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长春市宽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长春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杨明,吉林省名冠建筑节能工程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长春市宽城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吉0103执514号申请执行人杨明。被执行人吉林省名冠建筑节能工程有限公司。杨明与吉林省名冠建筑节能工程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目前没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七条(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6)吉0103民初758号民事调解书、(2016)吉0103民初758号民事裁定书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任向新代理审判员  赵怀德代理审判员  王晓冬二〇一六年八月二十二日书 记 员  杜继鑫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