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苏0682民初7350号
裁判日期: 2016-08-22
公开日期: 2016-11-04
案件名称
杨小琴与张小富、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如皋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如皋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如皋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杨小琴,张小富,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如皋支公司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江苏省如皋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苏0682民初7350号原告:杨小琴。被告:张小富。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如皋支公司,住所地:如皋市如城街道福寿路399号。负责人:冒建勋,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冒浩,公司职员。本院在审理原告杨小琴与被告张小富、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如皋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杨小琴于2016年8月22日以待治疗终结后再行起诉为由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杨小琴申请撤诉,系真实意思表示,亦不违反法律规定,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杨小琴撤回对被告张小富、���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如皋支公司的起诉。案件受理费565元,由原告杨小琴负担。代理审判员 沈飞宇二〇一六年八月二十二日书 记 员 孙陈鹏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