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苏03民终3352号
裁判日期: 2016-08-22
公开日期: 2016-09-05
案件名称
杨某与祝某离婚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江苏省徐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江苏省徐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祝某,杨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
全文
江苏省徐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苏03民终3352号上诉人(原审被告)祝某。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杨某。上诉人祝某因与被上诉人杨某离婚纠纷一案,不服徐州市人民法院(2016)苏0311民初576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17年7月11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上诉人祝某经传票传唤未到庭,本案现已审理终结。本院经审查认为,上诉人祝顺利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视为撤回上诉。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祝某自动撤回上诉处理。上诉案件受理费240元,由上诉人祝某负担。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陆 红代理审判员 杜秀兰代理审判员 谢立华二0一六年八月二十二日书记员陈默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