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豫9001民初3510号
裁判日期: 2016-08-22
公开日期: 2016-09-28
案件名称
冯根苗与杨孝峰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济源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济源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冯根苗,杨孝峰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河南省济源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豫9001民初3510号原告冯根苗,女,1948年3月21日出生,汉族。委托代理人姚联合。委托代理人姚芳。被告杨孝峰,男,1940年3月11日出生,汉族。本院在审理原告冯根苗与被告杨孝峰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被告已赔偿完毕,原告于2016年8月22日向本院申请撤诉。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予以准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冯根苗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王素娟二〇一六年八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王利萍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