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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鲁0203执1476-1号

裁判日期: 2016-08-22

公开日期: 2016-09-12

案件名称

孙彩英与青岛宝丰德隆贸易有限公司、史九兴等执行裁定书

法院

青岛市市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青岛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孙彩英,青岛宝丰德隆贸易有限公司,史九兴,XX温,青岛旭日投资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山东省青岛市市北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鲁0203执1476-1号申请执行人孙彩英。被执行人青岛宝丰德隆贸易有限公司,住所地青岛市市南区福州南路68号1号楼1单元603户。法定代表人史九兴,总经理。被执行人史九兴。被执行人XX温。被执行人青岛旭日投资管理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青岛市市南区延安三路129号1108室。法定代表人梅波,总经理。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青岛市市北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5)北民初字第3999号民事判决书向本院申请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经本院依法采取财产调查措施,暂未调查到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经询问申请执行人,申请执行人也未能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或线索。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青岛市市北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5)北民初字第3999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时,可以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朱晓菲审判员  黄莹莹审判员  法经论二〇一六年八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法文龙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