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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川1521民初470号

裁判日期: 2016-08-22

公开日期: 2016-11-15

案件名称

原告孙洁诉被告陈铿、胡世珍民间借贷纠纷一审判决书

法院

宜宾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宜宾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孙洁,陈铿,胡世珍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四川省宜宾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川1521民初470号原告孙洁,女,1979年9月10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宜宾县。被告陈铿,男,1968年12月1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宜宾县。被告胡世珍,女,1971年3月14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宜宾县。本院在审理原告孙洁诉被告陈铿、胡世珍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孙洁于2016年8月22日以被告胡世珍承诺近期内偿还借款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申请撤回对被告陈铿、胡世珍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孙洁申请撤诉是自己处分诉权的自愿行为,不违反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孙洁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50元,依法减半收取275元,由原告孙洁负担。审 判 长  严春燕人民陪审员  张 斌人民陪审员  李万华二〇一六年八月二十二日书 记 员  唐 千 关注公众号“”